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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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 62年05月02日)
第 10 條
依調解程序、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死亡宣告程序及禁治產宣告程序進行之事件而無聲請書狀者,應命補提聲請書狀,依各該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