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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 62年05月02日)
第 2 條
法院保存之民刑事訴訟卷宗全部或一部滅失,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規定處理之:
一、依最後進行訴訟之文書,足認該事件尚未終結者。
二、裁判確定前,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其內容者。
三、不起訴處分確定前,處分書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其內容者。
四、其他有處理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