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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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 62年05月02日)
第 4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書狀,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原案件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請求要旨。
四、原案件進行程度。
五、有證明進行訴訟之文書者,其文書。
六、法院或檢察官。
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