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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 62年05月02日)
第 5 條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聲請有理由者,依據最後文書記載之程度,就原案件繼續進行;其依職權為之者亦同。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以裁定或命令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