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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 62年05月02日)
第 7 條
有第一審法院進行訴訟之文書而無起訴書狀者,應限期命原告或自訴人補具起訴狀或自訴狀,或移送檢察官重行偵查。

原告或自訴人逾期未補具起訴狀或自訴狀者,不予處理,視為未起訴或未提起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