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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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 62年05月02日)
第 8 條
有第二審法院進行訴訟之文書者,由第二審法院自為裁判。但第一審裁判內容,經依職權調查仍不明者,得發回第一審法院更為裁判。
前項情形,如起訴或自訴範圍亦不能查明者,適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