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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3月04日)
第 3 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聲請,應於收案後三日內登記完畢,其須經調查者,應即調查,除有特殊情形,經法院院長核准外,應於七日內調查完竣,並於調查完畢後三日內登記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