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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3月04日)
第 4 條
法院登記處於登記前,應審查有無下列各款情形:
一、事件不屬該登記處之法院管轄者。
二、聲請登記事項不適於登記者。
三、應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完備者。
四、所提出之財產目錄,其記載與證明文件不相符者。
五、聲請不備其他法定要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