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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3月04日)
第 8 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簿冊及有關文件,應書寫明晰,不得潦草、挖補或塗改。如有增加、刪除,應蓋章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