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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 94年01月26日)
第 14 條
遺產稅尚未繳清,而又不能依遺產及贈與稅第八條第二項或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移送強制執行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開列明細表,函告執行法院,由執行法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得向稅捐稽徵機關代繳之。其繳納期限尚未屆至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准其提前代繳。債權人代繳後,稅捐稽徵機關應給予證明,由債權人提出於執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