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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 94年01月26日)
第 2 條
債權人依前條向執行法院聲請時,應具聲請書一式二份,記載下列事項及提供下列文件:
一、債權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二、被繼承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三、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四、聲請之原因。
五、繼承系統表或指定繼承人之遺囑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六、不動產所有權狀。其不能提出者,債權人應陳明理由,聲請執行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公告作廢。但應提出不動產登記簿謄本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