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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 106年09月30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百零五條第八項、第三百二十四條及第五百零八條第二項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