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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 106年09月30日)
第 11 條
法院收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訴訟文書後,應列印並於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後,按收文程序辦理。

法院依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之訴訟文書,得不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