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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 106年09月30日)
第 13 條
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書狀,於完成傳送至服務平台時,與書狀提出於受訴法院同。

前項情形,他造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者,於書狀進入服務平台時,發生通知他造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