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管收所規則  ( 90年12月24日)
第 17 條
管收所應每日造具管收日報表,陳報該管法院院長;每月造具被管收人清冊,彙報該管法院院長。

地方法院每屆月終應造具管收報告書,報請高等法院轉司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