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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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所規則
( 90年12月24日)
第 17 條
管收所應每日造具管收日報表,陳報該管法院院長;每月造具被管收人清冊,彙報該管法院院長。
地方法院每屆月終應造具管收報告書,報請高等法院轉司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