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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所規則  ( 90年12月24日)
第 18 條
管收所對於下列事項,應備簿冊,隨時登記之:
一、本規則第十六條所列各事項。
二、收文。
三、發文。
四、被管收人入所。
五、被管收人出所。
六、被管收人名籍。
七、被管收人之提詢。
八、管收日報表。
九、管收清冊。
十、檢查事項。
十一、懲罰報告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