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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所規則  ( 90年12月24日)
第 6 條
管收所發覺被管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隨時陳報該管法院院長: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