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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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 110年06月25日)
第 10 條
各法院應將負責前條事宜之庭務員或專責人員及其代理人姓名、職稱、電話號碼函報司法院資訊管理單位;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