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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 105年12月30日)
第 6-1 條
請求就訴訟文書或證據為攝影、電子掃描並列印或交付光碟,應依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分別計費,合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