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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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 105年12月30日)
第 7 條
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一百元;逾十頁者,每五頁徵收新臺幣二十元;不滿五頁者,以五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