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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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 112年04月12日)
第 10 條
各級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承辦書記官。
書記官自收發室收受閱卷聲請書者,應填載閱卷通知書(如附式二)通知閱卷室承辦人員。
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受第一項聲請書或接獲前項通知書後,應填載閱卷聲請登記簿(如附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