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事閱卷規則  ( 112年04月12日)
第 10 條
各級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承辦書記官。

書記官自收發室收受閱卷聲請書者,應填載閱卷通知書(如附式二)通知閱卷室承辦人員。

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受第一項聲請書或接獲前項通知書後,應填載閱卷聲請登記簿(如附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