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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 112年04月12日)
第 12 條
聲請人聲請閱卷已自行預定來院閱卷時間者,承辦書記官應依其預定時間通知閱覽。但不能依其預定時間交閱者,應即填載閱卷通知書指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及閱卷室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