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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 112年04月12日)
第 13 條
法院指定之閱卷期日,應自收到閱卷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有其他不能立即交閱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法院應將前項但書情形通知聲請人,並於其原因消滅後,立即指定並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