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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 112年04月12日)
第 17 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到給閱之卷宗後,應將卷宗之案號及案由,逐卷登載於閱卷登記簿或清單(如附式五),妥善保管,並立即以電話通知聲請人約定當日閱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