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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 112年04月12日)
第 18 條
聲請人於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案件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得聲請閱卷。

案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聲請人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仍應准許,原法院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宗交閱後再送上級法院。但卷宗已送上級法院時,應將其閱卷聲請書轉送由上級法院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