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事閱卷規則
( 112年04月12日)
第 28 條
聲請人未於約定時間到院閱覽卷宗,閱卷室承辦人員應於閱卷登記簿或清單及閱卷聲請書註記其事由,並於下班前,將卷宗送還承辦書記官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