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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98年05月05日)
第 2 條
下列各款事件,由簡易庭受理:
一、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
二、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
三、海商事件。
四、票據事件。

前項事件,得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視業務情況擴張或縮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