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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98年05月05日)
第 4 條
第二條所定非訟事件誤分至普通庭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簡易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