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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98年05月05日)
第 5 條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各簡易庭間之事務分配,除臺灣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別有規定外,依非訟事件法所定各該管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