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98年05月05日)
第 6 條
簡易庭受理第二條所定之非訟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簡易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