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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 104年08月10日)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
二、電信事業:指經營以電信設備提供通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之事業。
三、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指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以網路聲請發支付命令及線上繳納督促程序聲請費,並由法院接收電子資料製作支付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