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三 章 清算 第 二 節 清算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 110年06月16日)
第 102 條
債務人及其使用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限。

前項之人拒絕為移交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強制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