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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三 章 清算 第 二 節 清算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 110年06月16日)
第 108 條
下列各款應先於清算債權,隨時由清算財團清償之:
一、財團費用。
二、財團債務。
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債務。
四、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勞工工資而不能依他項方法受清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