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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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三 章 清算 第 三 節 清算債權及債權人會議
( 110年06月16日)
第 115 條
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發送,買受人尚未收到,亦未付清全價而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出賣人得解除契約,並取回其標的物。但管理人得清償全價而請求標的物之交付。
前項給付,於行紀人將其受託買入之標的物,發送於委託人之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