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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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三 章 清算 第 四 節 清算財團之分配及清算程序之終了
( 110年06月16日)
第 125 條
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或將來行使之請求權,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尚不能行使者,不得加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