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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三 章 清算 第 四 節 清算財團之分配及清算程序之終了 ( 110年06月16日)
第 127 條
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