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三 章 清算 第 四 節 清算財團之分配及清算程序之終了
( 110年06月16日)
第 127 條
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