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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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三 章 清算 第 五 節 免責及復權
( 110年06月16日)
第 137 條
免責裁定確定時,除別有規定外,對於已申報及未申報之債權人均有效力。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亦同。
前項規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