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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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三 章 清算 第 五 節 免責及復權
( 110年06月16日)
第 139 條
自法院為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但有第一百三十五條得為免責之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