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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三 章 清算 第 五 節 免責及復權 ( 110年06月16日)
第 142-1 條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對清算債權人所為清償,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原本。

前項規定,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前項裁定之債務人,於修正條文施行後所為清償,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