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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四 章 附則 ( 110年06月16日)
第 148 條
監督人或管理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