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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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四 章 附則
( 110年06月16日)
第 150 條
法人經選任為監督人或管理人者,其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於執行業務時,有前二條所定之情形,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規定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