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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四 章 附則 ( 110年06月16日)
第 154 條
債務清償方案協商或調解成立後,債務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債權人依債務清償方案未受全部清償者,仍得以其在協商或調解前之原有債權,加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其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應將債權人已受清償部分,加算於清算財團,以定其應受分配額。

前項債權人,應俟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與自己已受清償之程度達同一比例後,始得再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