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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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則
( 110年06月16日)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