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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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三 節 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 110年06月16日)
第 22 條
第二十條之撤銷權,對於轉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行使之:
一、轉得人於轉得時知其前手有撤銷原因。
二、轉得人係債務人或第四條所定之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或曾有此關係。但轉得人證明於轉得時不知其前手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三、轉得人係無償取得。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