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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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三 節 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 110年06月16日)
第 26 條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他方當事人就其所受損害,得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時,債務人應返還之給付、利息或孳息,他方當事人得請求返還之;其不能返還者,得請求償還其價額,並有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