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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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債權之行使及確定
( 110年06月16日)
第 32-1 條
附期限之債權未到期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視為已到期。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始到期之債權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