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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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債權之行使及確定
( 110年06月16日)
第 34 條
消滅時效,因申報債權而中斷。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非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不能依前項規定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