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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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二 章 更生 第 一 節 更生之聲請及開始
( 110年06月16日)
第 44 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