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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二 章 更生 第 一 節 更生之聲請及開始 ( 110年06月16日)
第 46 條
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
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
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