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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二 章 更生 第 一 節 更生之聲請及開始 ( 110年06月16日)
第 48 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